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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广告收益业主有份
2007年08月20日新法制报
记者蒋瑜香、实习生徐京喆摄影报道:8月18日上午8时30分,本报第39次“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来到南昌市西湖区西湖街道马家巷社区举行。 “哥哥去世,嫂子能擅自将房屋转卖吗?” 陶先生:我哥哥结婚前购得一套住房,前年他因车祸去世,未来得及立遗嘱对房子进行处理。由于我哥结婚后未生小孩,该套住房一直由我父母与嫂子一起居住。去年,我父亲因病去世。现在我嫂子准备再婚,目前此套住房的归属成为困扰我家最大的问题。请问谁拥有此套住房的继承权?我嫂子有权对该套住房进行转卖吗?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崔莹:根据陶先生所反映情况来看,由于此套住房是其哥哥在结婚前购得,按照我国《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此套住房属个人财产。在本案中,陶先生的哥哥在去世前未立遗嘱,遗产分配应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在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续为配偶、父母、子女。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陶先生的父亲后于其兄去世,在法律上发生了“转继承”关系,即本应由陶先生父亲继承的13房产份额,陶先生及其母亲享有继承权。如想将此套住房转卖,应征得所有继承人的同意。 “立在我家楼顶的广告牌,我能分得广告收入吗?” 居民叶女士:我在县城买了一套临街的顶楼房子,去年9月份意外发现所住的楼顶上竖起了一块巨型商业广告牌。请问在我家的房子上面竖一块广告牌,是不是应该事先通知我?广告收入我是不是应该有份? 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李昌林: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李律师说,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叶女士应当享有楼顶广告的收益,小区物业公司应将广告收益交由叶女士等业主或交给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共同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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